【麻辣開講】
大禹治水13年,三過家門而不入!大禹對父母不聞不問,特留分的存在無法剝奪大禹的繼承權!
大禹治水13年,三過家門而不入!大禹對父母不聞不問,特留分的存在無法剝奪大禹的繼承權!
2025-12-10

(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林瑞明專欄)

法務部近期表示,將研議於明年刪除「兄弟姐妹的繼承特留分」制度。此舉引起社會兩極討論,有人擔心削弱親情保障,也有人認為此舉符合時代潮流,落實「財產自主」與「遺囑自由」的核心價值。筆者認為,刪除兄弟姐妹的特留分,不僅不會破壞繼承制度的平衡,反而讓民法更趨合理化,真正回歸「尊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立法初衷,除了第三順位特留分的修法前夕,應該考慮刪除第一順位子女特留分仍有研議空間。

我國《民法》第1223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享有繼承特留分,保障其於父母遺產中最低限度的權益。此制度原本立意良善,旨在避免被繼承人遺囑過度偏頗、造成子女生活困難。然而,隨著社會變遷、家庭結構與財產觀念的多元化,這項制度的保護意義,已逐漸與現代的「遺囑自由」理念產生衝突。

首先,現行特留分制度在實務上,經常導致「父母遺願無法落實」的矛盾情況。若父母在生前明確立下遺囑,希望將全部財產交由其中一名子女繼承,以感念照顧之恩、或基於信任與責任考量,理應受到尊重。然而,只要其他子女主張特留分,即可依法強行分割財產。這不僅讓立遺囑者的意志形同虛設,更使得家庭糾紛延宕不止。許多父母在安排遺產時,原意是獎懲分明、以德分配,卻因特留分制度而被迫「一律平分」,違背了家庭內部最真實的情感與倫理判斷。

再者,雖然《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6款規定,若子女對父母有嚴重侮辱、虐待或其他重大事由,得由法院裁定喪失繼承權,但實務上「舉證極其困難」。父母往往礙於情感、不願蒐證或提告;即使願意訴訟,也難以舉出足夠證據。於是,那些多年不孝、離家疏遠甚至製造家庭問題的子女,仍能依特留分主張分得遺產,而長年照顧父母的手足,反而被迫與之分享。這樣的情境,讓制度的「公平」變成對孝順者的不公。

實務上,不肖子女可能長年在外對父母不聞不問,因為符合剝奪繼承權規定的有重大虐待或侮辱-必須子女有「動作」,對父母不聞不問,難以說有重大侮辱或虐待,法院可能難以判決如遺囑人之所願,「大禹治水13年,三過家門而不入,古代沒有電話。大禹對父母不聞不問,特留分的存在無法剝奪大禹的繼承權!」

此外,特留分制度也衍生出另一層現代法律上的扭曲現象:若遺囑中指定某一子女繼承,但其他子女欠債在身,其債權銀行可依特留分制度代位主張權益,要求分得遺產以償還債務。換言之,即便父母在遺囑中排除了該子女,債權人仍能透過法律程序「介入繼承」,強制執行取得應有部分。這不僅侵蝕了父母的遺囑自由,也使遺產分配成為外部債務糾紛的籌碼。

若法律仍以「保障繼承人基本生活」為特留分存在的理由,則應重新檢視時代背景。現今子女多已成年、自立,遺產往往不再是生計來源,而是家庭資產的延續與象徵。父母對遺產的分配,應屬個人自主意志的範疇。真正應該被保障的,不是形式上的繼承權,而是被繼承人依法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

因此,當政府檢討特留分制度、擬刪除兄弟姊妹順位時,也應同步思考:第一順位子女的特留分是否同樣應予刪除。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遺囑自由」的精神,讓父母在生前的意願得到尊重,讓家庭關係的價值回歸倫理與責任,而非僅是法律公式化的分割。

在一個強調個人意志與家庭尊嚴並重的社會,修法方向應該是賦予被繼承人更大的選擇空間,而非繼續維護過時的平均主義。刪除第一順位特留分,或許正是邁向真正「尊重遺願」的一步。

(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

(本專欄言論非代表本報立場)

 #特留分  #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  #地政士林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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