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林瑞明專欄)報載台灣遺囑協會計畫發起連署,期盼透過修改民法中有關「兄弟姐妹享有特留分」的問題。在台灣現行《民法》繼承制度中,特留分制度旨在保障繼承人最低限度的繼承權益。根據《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兄弟姐妹、祖父母的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然而,社會實務中,仍常見兄弟姐妹因繼承爭議與配偶相爭,顯示,讓遺產自主權是否能獲得應有的尊重值得社會深思!
在「不婚不生、快樂一生!」逐漸趨於普遍的情況下,若夫妻沒有子女,繼承順位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父母雖為第二順位繼承人,但父母多數年邁或已先行辭世,此時兄弟姐妹即自然成為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若挾遺產特留分對兄弟姐妹未亡人爭遺產,就可能造成「不婚不生、遺憾一生!」。換句話說,在現代社會,兄弟姐妹極可能成為唯一與配偶競爭遺產的對象。然而,這樣的安排是否符合社會正義?是否會造成未亡配偶生活保障的不足?
舉例而言:若一對無子女夫妻,丈夫過世,遺產價值新台幣一千萬元。依法,配偶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即五百萬元;餘下部分由兄弟姐妹平均分配。兄弟姐妹在無遺囑狀況下,仍可主張以特留分繼承。假如遺囑設計不周,或兄弟姐妹堅持權利,往往會造成遺產分割爭議,讓未亡人配偶難以安居。
現行繼承製度的反思與改革建議
在臺灣現行《民法》繼承制度中,兄弟姐妹仍享有特留分,然而這樣的設計是否符合現代社會的家庭結構與倫理觀?筆者認為,問題可以從三個面向來探討。
一、繼承製度的本質:保障最親密的依附關係
繼承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僅是財產的延續,更重要的是保障被繼承人生前最緊密、最依賴的生活共同體。在傳統社會中,大家族同住,兄弟姐妹彼此依附,因此當時立法者將兄弟姐妹納入特留分保障範圍尚屬合理。然而,現代家庭型態已徹底改變,核心家庭取代了大家族,夫妻之間才是最直接的生活依靠,與兄弟姐妹的日常往來則愈來愈疏遠。
二、現實問題:感情淡薄卻享有利益,公平嗎?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無子女夫妻互相依靠、共度人生,而與兄弟姐妹可能多年疏離、鮮少往來。一旦發生繼承爭議,兄弟姐妹往往依據法律順位取得利益,而非出自長期的情感或扶養責任。這種「疏離卻得利」的情況,不僅違背社會倫理,也可能使未亡配偶陷入困境。
舉例而言,若丈夫過世,妻子仍需依靠遺產生活,卻因兄弟姐妹主張繼承而被迫搬離居所,生活陷入困境,這是否符合立法「保障最密切生活關係者」的原意?
三、建議方向:立法應進一步保障配偶
刪除兄弟姐妹的特留分:在無子女、無父母的情況下,應將配偶設定為唯一繼承人,排除兄弟姐妹的特留分權利。倘若兄弟姐妹與被繼承人確有扶養或互動,也可透過遺囑方式取得財產,並不會因此完全喪失保障。
推廣遺囑制度:由於民眾法律意識普遍不足,缺乏立遺囑的習慣,經常導致爭產糾紛。政府與公益團體應積極推廣遺囑觀念,強化制度普及性。
結論
綜上所述,台灣繼承制度應回歸其本質,保障被繼承人最親密、最需要依靠的生活共同體。在無子女與父母的情況下,應將配偶列為唯一繼承人,避免讓與生活疏遠的兄弟姐妹瓜分利益。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落實社會公平,確保未亡配偶的安穩生活。
繼承制度必須隨社會變遷而調整。特留分制度原意在於保障最親近者的生存權益,而在現代社會,兄弟姐妹已不再是被繼承人最密切的依附對象。下一步應思考的是:是否更進一步排除其繼承權,將配偶視為最優先且唯一的保護對象。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維護婚姻共同體的完整與正義。(撰文者為執業三十年地政士、現任台北市第二地政士公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