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張淑慧/屏東報導】東港警分局強調,為了提升交通安全並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的使用,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舊稱為電動自行車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管,依規定應於今(113)年11月29日前完成掛牌,車輛出廠須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後,在監理單位辦理實車查核及登記領用懸掛號牌並且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後才能上路,未依規定領牌者,最高可處以3600元罰鍰,並禁止行駛、車輛移置保管,且騎乘時應遵守交通規則,此舉旨在強化對微型電動二輪車的管理,保障騎士及行人的安全。
目前已在使用中的微電車,民眾可持車主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出廠證明、統一發票(如有遺失得以切結方式辦理)、有效期間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料等文件及規費450元(號牌300元、行照150元)至各公路監理所站辦理實車查核合格後登記領牌照。
東港警分局長高志正表示,提醒民眾應儘速辦理微型電動二輪車輛掛牌,並遵守微電車相關規定,如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定情事,輕則違規受罰,重則可能造成交通事故,透過警方法令宣導及執法,能讓民眾熟悉法令及規定,保護市民朋友的用路安全及生命財產安全。(圖/ 記者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