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行政大樓。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近年因全球化且各項交易快速蓬勃發展,國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各項費用時,如符合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規定之所得,應於給付時扣取稅款並於給付日起算10日內辦理申報,以避免補稅及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如符合所得稅法第8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規定,應辦理扣繳及申報。(圖/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供)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專業教練培訓課程服務之報酬,未依所得稅法第88、92條規定代扣稅款並辦理申報,經該分局查獲,除補扣稅款250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如符所得稅法第8條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買受人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如有憑單填發之稅務申報疑義,可於上班時間向所屬國稅局及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詢問,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