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金門縣人民團體迄113年6月止已逾890個,為維團體會務運作正常,以利組織推展其任務及會員權益。金門縣政府呼籲,請團體確實依人民團體法等相關法規辦理會務運作。
金門縣政府提醒,會務運作略為:
(1)會員大會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會員;年度會員大會應審議年度收支決算、年度收支預算及工作計畫等案。
(2)理、監事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社會團體每6個月至舉行一次),會議應於7日前通知應出席人員,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並依法規及章程行使職權。
(3)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為維選舉公正性及會員權益,選舉事項,請確實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規定辦理。
(4)另各項會議紀錄應詳實登載及提供會員查閱。
金門縣政府表示,人民團體會務及財務運作相關法規(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等;職業團體應另參專法),請逕自內政部網站或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下載詳參。(金門縣政府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