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現今民眾車輛裝設行車紀錄器普及,除即時記錄行車道路狀況及發生事故可釐清肇責外,但也是行車狀況實記並為民眾來檢舉交通違規之來源;其中「行車不依規定使用燈光」常為民眾所疏忽,一違規恐將違反道交條例第42條挨罰1,200元至3,600元。
第二分局統計,112年受理民眾檢舉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而遭舉發共計7,459件,其中轉彎未使用方向燈有3,169件,路段以西門路最多;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共計4,290件,路段以中華西路2段最多,也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以免駕車危險狀況百出且又讓荷包縮水。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車輛轉彎及變換車道應提前使用方向燈,且均應全程使用至轉彎或變換完成,以便周遭車輛辨識前車動向,達預防駕駛及降低意外事故發生。
臺南市中西區圓環路型多,車輛行經西門圓環(西門路與民族路),因環內有十字路口,不論是進入或駛出,轉向均應使用方向燈,而東門圓環及湯德章紀念公園圓環因屬單一行向,進入不需要使用方向燈,但駛出圓環則要使用;另進入圓環後變換車道也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這些均是民眾駕車常疏忽,並也常因臨時變換車道或轉向未使用方向燈,而造成後方來車追撞。
第二分局提醒,民眾駕車時,除遵守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行駛外,車輛起駛、轉彎、變換車道或遇降雨等視線不清等情形,也應依規定使用燈光,除避免違規遭檢舉受罰外,更能保障行車交通安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