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根據統計今年救護車出勤非急救案件包括:經常性酒醉路倒無明顯症狀者、交通事故明顯輕傷者及經救護人員評估顯非緊急傷病患(如牙痛)申請緊急救護者,請勿使用救護車;另針對少數傷患送達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者,或指定送往非就近適當之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者等不當使用救護車資源者,倘非屬情況緊急之救護案件,建議自行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前往門診或特定醫院就診,將救護資源留給最需要之民眾。
消防局局長李明峯指出,這些濫用救護車行為不僅浪費了公共資源,也增加了救護人員工作負擔,更重要的是可能延誤了真正需要急救病患黃金救援時間;呼籲市民在遇到非急性或非危急疾病時,應該自行前往附近診所或醫院就診,不要隨意撥打119報案,以免造成不必要困擾和後果。
消防局提醒市民,根據(1)《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規定,(2)臺南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3)臺南市消防救護車收費執行要點,濫用救護車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經審核確定後罰救護車使用費用新台幣1400元,近期有民眾認為處罰1400元太少無法遏止此類型濫用,本局已經在研究提高罰緩金額中。
市長黃偉哲表示,希望市民能夠正確認識和使用救護車服務,並尊重救護人員專業判斷和建議;呼籲市民在遇到真正需要急救情況時,勇於撥打119報案,並配合指揮中心詢問和指示,以利救護人員快速到場並提供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