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經濟】
金門籍黃獻平領軍金馬澎聯盟拜會立院 爭取離島基本法立案通過
金門籍黃獻平領軍金馬澎聯盟拜會立院 爭取離島基本法立案通過
2025-03-03

【勁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金馬澎聯盟於近日下午16時,由該會理事長黃獻平、副理事長林金官、俞東美、顧問前科技部次長陳德新、紀俊臣教授等理監事鄉親代表一行,拜會立法院韓國瑜院長,祖籍金門立委張智倫作陪。金馬澎離島聯盟表示,本次拜訪主要乃是爭取支持「離島基本法」盡速排入議程,早日完成立法程序,照顧離島居民及建設發展。會中韓國瑜院長表示,會全力支持「離島基本法」通過,照顧離島居民權益福祉。


   
「離島基本法草案」,已由金門立委陳玉珍、馬祖立委陳雪生、澎湖立委楊曜等17名立委連署提案,並已完成一讀通過。

 

金馬澎離島聯盟理事長黃獻平針對「離島基本法草案」總說明提及:依據民國88年9月15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人民亦同」;惟該條文自民國88年9月15日修正後,「原住民族基本法」,已於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而後段「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之相關法制,卻遲未齊備;再查,「客家基本法」雖不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明定「其 辦法另以法律定之」範圍之中,卻也因為尊重多元文化,於99年1月27日完成立法;但原本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明定「金門、馬祖、澎湖」應比照立法的法制規範,卻仍未見推動,恐有違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


    
理事長黃獻平指出,當前對於離島地區之相關法制,僅有「離島建設條例」之法律規範,然該條例之制定,乃著眼於離島建設長期受到漠視,導致產業發展落後,居民生活品質低落,人口大量外移,而聚焦在經濟開發建設之上;經20多年施行與實踐,離島地區之需求,早已無法以經濟開發建設為滿足,其他包括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等各面向,均應有制度化保障。


  
揆諸「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條文內容,包括原住民族之權益保障、政治參與、原住民族自治、自治財源之保障,教育權、工作權、人權之保障、文化之保存與維護、傳播及媒體近用權、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之保護、經濟政策、各項基礎及民生建設之策訂作為、住宅政策、土地及自然資源保障、公共衛生與醫療政策、社會福利之權益事項、賦稅之優惠等積極性法制保障規定內容。

 

理事長黃獻平表示,既憲法增修條文要求金門、馬祖、澎湖地區人民權益之保障應比照辦理,自應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條規定,來建構適用離島地區特性之法律規範;爰擬具「離島基 本法」(以下簡稱本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國家應寬列預算協助離島地區發展。(草案第四條)

五、為縮小城鄉教學差距,降低離島地區學習落差,爰訂定本條。(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離島地區土地因受實施戰地政務影響之返還原則。(草案第六條)

七、基於離島地區語言有其獨特性,爰訂定本條,成立專責單位,辦理相關語言能力認證,保護鄉土語言發展。(草案第七條)

八、離島地區文化亦係國家重要資產,政府應以積極的立場和態度來參與文化事務。(草案第八條)

九、離島地區固有地理名稱,蘊含離島地區住民之集體記憶,爰訂定本條,讓部分固有傳統名稱得以回復。(草案第九條)

十、當前臺灣傳播媒體過於商業化,多元性不足,對於離島地區報導並不多見,為促進族群間之瞭解,爰規定本條。(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政府對離島地區住民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離島地區之經濟市場較為狹小薄弱,故離島地區之經濟及賦稅優惠政策,有必要依據其環境資源特性為特殊之規劃設計,爰規定本條。(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公用事業為確保生活品質及社會發展之基本設施及服務,而離島地區地處偏遠,條件不佳,交通水利設施普遍落後,故本條規定應積極改善,以促進離島地區之發展。(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政府應策訂離島地區住宅政策。(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因離島地區市場規模較小,就業不易,爰訂定本條文,要求政府健全就業服務網絡,應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鑑於離島地區在經濟發展上長期居於結構性的劣勢地位,自有資金極為匱乏,是以有必要建立專屬於離島地區的資金融通管道,以提供離島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有利條件。(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參酌「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明定政府於離島地區劃設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林業區、生態保育區、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應徵得當地住民同意,並與當地住民建立共同管理機制。(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規定,並考量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相對缺乏,離島地區住民無法享受完整、即時之醫療服務之現況,爰訂定本條,保障當地居民之健康與生命安全。(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明定國家應積極辦理離島地區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離島地區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離島地區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草案第十九)

二十、由於離島地區謀生困難,移居本島者眾,爰訂定本條文,提醒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以協助離島地區外之旅臺住民。(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明定政府不得違反離島地區住民意願,在離島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為確立本法之母法地位、保障離島地區之發展、有效推展離島地區事務並避免行政及立法機關怠惰,爰採取限期立法規定。(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三條)
(金馬澎離島聯盟提供照片)

#金馬澎聯盟

金門籍黃獻平領軍金馬澎聯盟拜會立院 爭取離島基本法立案通過
金門籍黃獻平領軍金馬澎聯盟拜會立院 爭取離島基本法立案通過

台鐵
高鐵
即時新聞:
新北市教育局
高雄中油
新北民政局
新北捷運局
國台交
東海大學
修平科大 
華盛頓中學
郵政金融卡
希望廣場
台灣農業故事館
北市農業主題網
農業易遊網
台灣好行
空氣品質監測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