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截自財政部賦稅署YouTube官方頻道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綜合所得稅簡介國語版( https://www.youtube.com/@8195cechen )。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依據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若個人網紅屬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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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國稅局說明,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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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國稅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圖/截自財政部賦稅署YouTube官方頻道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綜合所得稅簡介國語版( https://www.youtube.com/@8195cechen )。
竹北國稅局呼籲,因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網紅課徵綜所稅專區,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圖/竹北國稅局提供)。
竹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以電話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歡迎至各國稅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