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生活】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若消費者解約而辦理移轉登記取回 依不同原因適用不同稅法規定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若消費者解約而辦理移轉登記取回 依不同原因適用不同稅法規定
2026-03-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於完成移轉登記後,若因消費者退戶或換戶而辦理移轉登記取回該房地,將依登記原因不同,有不同稅務效果認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說明,營利事業出售興建完成後房屋,得否適用所得稅法第24之5第4項第一次移轉之規定,需同時符合下列三要件,於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始能適用稅率20%合併計算稅額及報繳。(一)主體要件:登記身分為「起造人」或為實際從事興建者。
(二)客體要件: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行為要件:屬興建完成後之「第一次移轉」。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補充說明,若建設公司遇消費者解除契約,事後再出售是否適用合併計稅,分別說明如下:
1、退還原因若為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經地政機關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第一次移轉登記「回復原狀」,再出售仍得適用合併計稅,須提供證明文件如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
2、退還原因若為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返還給付物,地政機關登記原因為買賣移轉(註記合意解除),事後再出售視為「再次移轉」取得,為二次交易,難以適用合併計稅,將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且合併報繳。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8年度以起造人身分興建10戶房屋,並於110年度取得使用執照竣工,於隔年出售移轉該等房屋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甲公司112年有1民事訴訟案,經法院判決其中5戶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註銷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歷經2年上訴期間,依和解筆錄和解成立,原告拋棄對甲公司無效移轉登記之請求。因甲公司係經法院和解成立,所有權移轉登記仍屬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經該分局查獲核定出售房地交易所得額為600餘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120餘萬元及加徵滯報金。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若遇有消費者解約而辦理移轉登記取回,將依不同原因適用不同所得稅法之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善盡協力義務、提示證明所得額之相關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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