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金門報導】金門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在金門縣議會支持下,於114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修正內容係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下修稅率,並追溯自114年7月1日開始施行,115年期(114/7/1~115/6/30)房屋稅即可首次適用全國最低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本縣配合中央修正房屋稅條例,歷經114年期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民眾持有之房屋因不符合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或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超過3戶以上之房屋,若被認定為其他非自住房屋,適用之房屋稅率為2.6%~4.8%,與113年期舊制稅率自住1.2%、其他住家用1.5%,增加租稅負擔很有感。
財稅局指出,陳福海縣長體恤民情,指示應考量金門之特殊性,稅率之核算應力求全國最低,爰在兼顧落實居住正義及租稅公平下,下修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差別稅率如下(詳附表):
1、出租申報租金收入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房屋差別税率由原1.5%~2.4%下修為1.5%~2.0%。
2、建商待銷售房屋差別稅率由原2.0%~4.8%下修為2.0%~3.2%。
3、其他非自住房屋差別税率由原2.6%~4.8%下修為2.0%~2.5% ,

財稅局舉例說明,假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合計已有3戶核定自住用的房屋,另外夫仍持有4戶非自住房屋,均未出租、未營業使用也非繼承取得持分共有,則屬於其他非自住房屋,因2.0新制非自住房屋戶數採全國歸戶,稅率依總持有戶數全數累進,所以房屋坐落於金門縣稅率僅2%,坐落在非直轄市則為3.2%,坐落於直轄市就高達3.8%(詳附圖),對比其他縣市,本縣非自住房屋適用房屋稅差別稅率最低最優惠。
稅務局特別提醒,除上述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於本次修法調降外,如您的房屋由非自住變更為自住使用、出租向國稅局申報租金收入達租金標准或可適用其他優惠稅率,仍請記得於115年期房屋稅開徵40日(原3月22日,因遇假日遞延至3月23日)以前申報,才可適用於當年期房屋稅,以維護您的權益;如有房屋稅問題請洽082-325197分機305、306、308、310、311、317,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金門縣政府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