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生活】
扣繳義務人應依法扣繳稅款 竹北國稅局提醒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應依法扣繳稅款 竹北國稅局提醒並依限申報扣繳憑單
2025-11-17

 

▲圖/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執行業務者等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醒注意指出,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舉例說明,該分局轄內商行負責人112及113年度按月給付租金50,000元予甲君並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額及二代健保,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已扣繳之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經該分局查獲並發函通知該商行,該商行於114年10月14日補繳本稅13.6萬餘元及滯納金1.3萬餘元,並補申報扣繳憑單,此案依所得稅第114條第2款規定裁處罰鍰。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網(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圖/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供。)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係課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申報及繳納稅款之義務,其規範目的與作用無非在建立並掌握課源資料,確保稅收以利國庫資金調度。此案件商行112及113年度給付租金予出租人甲君,商行負責人未依限申報及繳納扣繳稅款,違反上開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政府即無法先行取得暫扣之稅款,有礙國家稅收之確保及不利於國庫資金之調度,違章事實甚為明確,縱非故意,惟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尚難謂無過失,此案件該分局遂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罰鍰。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醒,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網(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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