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圖/新竹國稅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等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但其發行或私募的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視為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於 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且符合「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規定的適用資格有效期間內交易該有價證券,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竹北國稅局提醒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圖/北區國稅局提供)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說明,上述交易所得係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如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即贖回者,應以買回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或損失額,並均可扣除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必要費用。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 證券交易稅繳款書、 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若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指出,查得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查得甲君與配偶於110年度間出售多筆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依實際成交價格漏報全戶證券交易所得2,741萬元,加計配偶特定保險給付7萬元及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208萬元,核定基本稅額457萬元〔(基本所得額2,956萬元-免稅額670萬元〕×20%〕,除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445萬元外,另依規定處罰。
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提醒民眾有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請儘速補辦申報,避免遭補稅受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網(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