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竹北國稅局提醒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圖/竹北國稅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竹北國稅局提醒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若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網(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圖/竹北國稅局提供)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舉例,甲君於111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60元出售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320,000股,成交總價格為1,92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5.76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分局查得,以上開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593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57,600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321.24萬元(1,920萬元-593萬元-5.76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380萬元,核定基本稅額206萬餘元【〔(1,321.24萬元+380萬元)-免稅額度670萬元〕×20%】,除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157萬餘元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如有疏忽漏未申報請儘速補報,以免遭補稅處罰。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官網(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