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生活】
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 應正確填報營所稅申報書
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 應正確填報營所稅申報書
2025-10-31

 

▲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竹北國稅局提醒應正確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圖/竹北國稅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營利事業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交易所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提醒強調,應正確填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的C1-1頁次,以避免應納稅負計算錯誤,影響營利事業權益。   

 

▲房地合一所得稅2.0六大修法重點。(圖/竹北國稅局提供)

 

竹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買賣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嗣於112年度出售並完成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公司誤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2頁次(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屬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自行申報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400萬元,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80萬元。

 

竹北國稅局表示,經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應填報C1-1頁次(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 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採分開計稅,因持有期間2年以內,按稅率45%重新計算應納稅額180萬元,補徵稅額100萬元。

 

竹北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之房地時,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以免因適用錯誤稅率而調整補稅。若面臨稅捐相關之爭議,可以尋求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進行爭議案件之溝通與協調。竹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上揭規定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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