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胡光輝/新北報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1條第4項規定,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法規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者,應於施行日後2年內(111年11月30日至113年11月29日)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113年11月30日起)未領用於道路行駛者,處車輛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至3,600元罰鍰,並禁止行駛。
蘆洲監理站為服務車主辦理登記、領用號牌,訂於以下時間及地點,現場辦理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到點服務,有利於車主選擇就近辦理:
(1)7月31日(星期三)13:30~16:30福源淡水電動車。
(2)8月17日(星期六)13:30~16:30八里區公所。
(3)9月20日(星期五)13:30~16:30智成忠義宮。
(4)10月11日(星期五)13:30~16:30聯全汽車有限公司紅樹林分公司。
微型電動二輪車除以上預定場次外,臺北區監理所官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亦持續公告其他地區到點巡迴服務據點及相關掛牌申辦須知(多國語言應備證件、經銷商聯絡資訊等)等資訊,有需求者可至專區網頁查詢應備證件,並於當日現場查核車輛、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亦或是來電洽詢蘆洲監理站相關辦理程序等,歡迎多加利用。
(圖/臺北區監理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