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27日上午接獲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人員報案稱大南門碑林石碑發現遭不明溶液潑灑,經員警到場勘察發現石碑表層有遭不明溶液潑灑附著情形,溶液成分也經採驗鑑定當中;另石碑也將待鑑定結果,由文化局研議清潔修護方案。
第二分局也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全面調閱周邊監視影像並已釐清犯案時間(1月7日)及掌握特定涉案對象來積極查緝到案以瞭解犯案動機,並將依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及毀損公物等罪嫌調查送辦。
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6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另刑法毀損公物罪責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