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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房屋的房地合一稅 新竹國稅局:可減除費用應具有必要性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認列之費用應係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並應提示相關帳簿、文據等資...
2026-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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